企业资本化有哪些规定?
这个问题的本质是企业内部经营和外部融资哪个优先的问题,从这个问题引出两个概念,一个是资本充足率,一个杠杆比例,这两个比值反映了一个公司的财务稳健状况。
根据《公司法》第16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而2013年修订后的《公司法》首次引入了“盈余公积”的概念并明确了其用途,可以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据此,我们得出第一个结论:企业的资本金和资本公积金都不能随意消耗,要留有足够的资金应对未来的风险和机遇。 第二个概念是负债融资的成本通常低于资产融资成本(包括发行债券、质押贷款等),因此可以利用这一差异通过增加债务等方式扩大企业的杠杆水平以降低整体的融资成本。同时由于存在破产风险,债权人会在企业实际融资前先进行评估,如果企业价值过低,借贷协议可能会因此而失效,这就是资产负债率(举债规模与总资产的比例关系)的临界点,超过该数值会显著增大企业经营的风险。基于此我们得出第二个结论:为了扩大经营能力,需要保证充足的资本金的同时合理运用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通过提高杠杆水平来适度扩大生产经营,但也要警惕因过度依赖债务而导致的企业财务危机。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我们构建出下列公式: 企业应保证一定的资产负债率且不越过风险临界点,同时确保足够的资本实力满足未来发展需求,过低的资产负债率和过高的资产负债率均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对于轻资产型公司来说,维持合理的资产负债率水平尤为重要,这有助于减少市场对于企业未来盈利能力的担忧,从而起到降低融资成本的作用。而对于重资产型企业来说,较高的资产负债率反而有利于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因此不同的行业和企业类型对资产负债率的敏感程度不同。 对于一般的工业企业而言,合理的资产负债率水平在50%-60%之间;而对于金融行业来说,由于监管的要求使得该行业的资产负债率普遍较低(如国有银行普遍低于40%),但是较低的资产负债率并不利于金融企业实现规模的扩张和投资回报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