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方圆达创谁的席位?
“我买了一个叫作‘方圆’的软件公司,这个公司在日本有分公司” 这是之前的事了。 大概一年前的这个时候,和日本总公司的人谈,他们说中国的市场很大,很看好中国,于是派了一个人过来成立北京办事处,这个人叫做王磊。他当时给我们看了日本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资质证明。我们也去日本考察过他们的公司和经营状况(当时我们以为他们是软件出口型企业,所以没有想到去他们日本总部实地调查)。一切看起来都很顺利,我们签订了购买合同,然后陆续付款。
后来事情慢慢出现了变化. 首先是他们迟迟不提供下载版的产品许可,其次是他们提供的产品总是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而且一直找各种各样的理由不会提供我们想要的功能。我们就向他们提出我们应该拥有全部的产品使用权(因为我们买了整个产品的许可证,而不是单一模块的,况且这些功能是他们后期添加的)。他们就以一些所谓的协议和我们谈,说只能提供部分功能给我们使用。
到了这个时候我们才明白,原来这个公司从成立之初就是作为骗取我国高科技企业资金用的空壳公司。 我们试图和他们再谈谈,但是语气已经不再像以前那么友好。最后双方不欢而散. 但事情还没有完。
又过了半年,我们收到了来自上海的法院传票。原告是方园达创,被告是我们的公司。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是我们支付拖欠的软件款以及相关的滞纳金(根据合同,我们在第一次收到样品后应该付总额的30%,在正式开售后付40%,余下的在验收后5年内付清,每年分期付款的比例不同)。
我们在法庭上提出了原告所提供的软件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无法满足我们的需要,因此不应该支付剩余的款项。并且提供了由我们自己聘请的专家对于软件的鉴定报告。这个专家就是我们请来做现场演示的同一公司的人员。
法院判决的结果是:驳回原告的全部请求。原因是因为,原告提供的软件虽然是盗版复制他人的作品,但是原告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对价且该软件能够正常使用,因此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同时因为被告没有到庭应诉,视为承认原告的主张并以此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件事给我们造成了很大的损失,由于诉讼费是由原告垫付的,所以还涉及到起诉方的律师费和相应的差旅费等。更为生气的是,原告方在提供盗版软件给被告的同时,还提供所谓的技术服务,这种技术服务完全是抄袭他人网站的内容,且不说是否是合法,单说质量非常差,很多功能都根本无法使用。
更可笑的是,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居然还提供了一份他们自行制作的情况说明,内容是他们如何努力提供完善的服务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