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如何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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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应当明确,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事项作出决策的方式有三种:

1、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也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公司法人”)决定并执行;

3、经一半以上合伙人同意。 当然,这三种方式并不是单独应用,而是混合使用。 例如,合伙协议约定的是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前提下,执行事务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工作并执行事宜的,那么这个报告工作和执行的事宜就是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也就是说,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做出了一个经营上的重大事项的决定。但是,在这个事例中,由于是执行事务合伙人做出的决定,所以应当由该事务合伙人进行监督和执行。

而在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的合伙企业都采取的是有限合伙的形式,这样就需要区分普通合伙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条件以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则规定了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虽然拥有相对其他的普通合伙人更多的自主权,但并不代表着执行事务合伙人就可以为所欲为。仍然是要受到相应限制的。 首先,根据上述法条,我们可以看出,执行事务合伙人作出的决定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否则将有可能导致决议不成立或者被撤销。

其次,合伙企业法虽然并未明确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但参照《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相关规定,我认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对于因自己的过错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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