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业企业几号复牌?
公司已于2018年3月15日公告披露,由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于2019年4月1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提前告知书》”),目前公司正在准备《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资料。 同时,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关于董事会秘书辞职的公告》,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陈向军先生被采取强制措施,目前已被取保候审,鉴于上述原因,陈向军先生申请辞去董事会秘书职务,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2019年6月27日,公司收到由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19)苏02刑初13号]。判决书中显示,无锡中锐华峰投资合伙企业、江苏中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经法院查明,被告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存在未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以及所披露信息存在虚假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认定被告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被告判处被告人单位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中敏、侯建华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和三年二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的通知》。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明,万业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年度报告存在虚增销售收入及其他资金往来事项 三、未及时披露且未在定期报告中如实反映重大诉讼情况 四、未按期归还银行贷款,导致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意见 五、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六、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 七、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未能尽到审计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责令万业企业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共计190万元人民币。 对直接责任人员张炜、李强、刘萍给予警告,并分别罚款2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秉清、吴建兴、郭立宏给予警告,并分别罚款10万元。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证券欺诈案件,暂停或者禁止当事人证券账户交易3至5个交易日。本案中,万业企业在违法事实清楚,情节严重的前提下,结合其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悔过、提交整改报告并经审核确认等情节,依法从轻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