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利息收入如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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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票据)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或应付债券) 纳税调整如下: 因属于货币资金交易,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以及相关税务政策,税率为5%,扣除期限最长为12个月,计投资收益=90*5%=4.5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5-3.67=0.83万元;

假设当年所得税率是25%,则应纳税额=25%*0.83=2.075万元,企业应当补缴税款=2.075-1.6=0.475万元。 当然上述计算只是理论值,实际情况可能更复杂一些。例如,对于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企业,其实际支付的投资收益可能小于会计核算的收益等等。在这种情况下,需要重新对投资进行计价,然后重新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再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过程较为复杂,需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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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债券方式向投资者筹集资金的,允许扣除按照规定计算的债券利息支出,称之为企业债券利息。

企业债券利息,包括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债券利息,也包括企业为筹集自身资金而发行债券的利息。税法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与权益性投资的股息、红利相区别,以正确执行利息扣除政策。税法对权益性投资收益是不分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均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包括支付其他单位的债券利息、其他企业支付给本企业的债券利息),不得超过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所谓“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利息支出实际发生期间,贷款的银行或其他金融企业同期、同种类、同档次贷款利率。这里的“同种类”一般分为工业和商业;“同档次”一般分为年、月、日。“不得扣除部分”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或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予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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