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运营移交是什么?
我理解的投运移交,应该包含两层含义: 一是项目建成并通过验收后,由建设单位移交给运营单位投入运行;二是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后的管理权以及项目全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相关资料等产权的移交。对于第一个含义,《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有明确的规定,具体可以查阅GB/T50353-2013的6.1.7条“竣工交付使用”条款及附件3“竣工交付使用条件确认书”,此处不再赘述。 对于第二个含义,目前我没有发现相应的规定,但既然已经提到了“财务资产”的概念,我觉得应该有相关的规定。否则的话,作为建设单位(一般就是业主)如何确定自己的建设任务已经完成,可以向运营单位交付了呢?!所以我认为这里的“移交”应该是广义的理解,它既包括工程实体(比如建筑物的交付),也包括相关资料的移交和产权的归属等等。
另外,我还想谈谈我对EPC(交钥匙)工程的看法。因为题主在问题描述里提到了这个概念。 EPC这种模式,在我目前的认知范围内,应该是一种总包合同模式,即总承包单位(通常为设计院)具有设计能力和设计资格,同时也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因此发包方将工程和与之相匹配的设计一起交给总承包单位实施,最后实现“交钥匙”的目标。 我觉得在这种模式下,“移交”的概念就包含了我上面提到的两种含义了——当然,最终是否达到“交钥匙”的条件,需要具体的工程项目和合同条款来加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