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局有权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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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说吧,在体制内,能直接下命令的只有两种人,一种是大领导,比如省市区县的书记和县长,他们可以直接对下级发布命令并决定如何惩罚(提拔或降职)。第二种是法官、检察官等司法系统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一些有权监督的部门,比如纪委、监察委。其他任何机关和单位都不可能拥有直接的命令权,所谓的“命令”都是建议和商量的口吻。

如果某个部门以公文的形式下发了一道具有明确惩罚措施的命令,那么该文件首先违法了,应该直接打回去让发件人撤销或者改正;其次,不管有没有执行该文件的单位或个人,该单位或个人都不用承担责任,因为不是上级党委和政府作出的决定。最后,这种文件如果存在严重缺陷,还可能成为有关部门追究下级部门和责任人失职罪的证据。

体育总局作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虽然是正部级单位,但它不具备向地方下达命令的资格,因此它给各地下发的文件只能是提要求的性质,具体如何执行以及怎么处罚要取决于当地政府的决定。 有人会说,那如果地方政府不执行体育总局的文件怎么办?这种情况也是不存在的。因为政府系统内部对上负责还是对下负责的划分是很明确的,通常来说除了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等部门的外事权和财政权外,其余的都归地方管。体育是一项公益事业,它的资金绝大部分来自税收,所以总局要给地方下指令性任务,地方政府只能接受。如果确实因地方因素无法完成,也可以向上级汇报,通过调节系数的方式给予照顾。

当然,作为体育主管部门,体育总局还是有很大的影响力的。它可以通过项目、资金、政策、宣传等方面加以引导,发挥影响作用。尤其是在项目上,国家给各省定的指标是有弹性的,主要是根据省份的人口数量和经济发展水平而定,人口多和经济发达的地方,分配到的竞赛名额就会相对多一些。

对于竞技体育而言,训练和比赛都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没有一定经济实力作支撑是很难在高水平竞争中取胜的。而一个地区能在竞技体育项目中获得多少参赛名额,又直接关系到这个项目能否开展下去甚至能不能继续办下去,因此从这一层面说,体育总局是有一定命令权的,但这种命令权是不具备强制约束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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