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能出让股份吗?
“诚实才是最大的资本”这应该是人人皆知的一句俗语,而说到“失信”,相信大家也都曾有所耳闻,而在生活中,也确实有不少“失信人”,那么,大家是否了解“失信”,是否知道“失信人可以出让股份吗”,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对于“失信人能出让股份吗”,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金融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傅涌表示,股东是指在法律上有权参加股份制企业,并依据企业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对企业进行管理和享有企业所生产利润的人。股权转让,是指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关于股份的转让协议。根据协议,转让人将其持有的股份以一定的价格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相应的对价而成为公司的新股东。所谓“失信人”,即“失信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背利益执行承诺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七)其他履行不力,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而依据该规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必然是不符合股权转让的条件。
“但是,存在两种例外的情况。”傅涌补充道,其一,公司章程作出限制时,股东转让股权的一般需经股东会决议同意。如果公司章程没有对股权转让作特别限制时,股东转让股权并不需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其二,转让股权并不需要以约定价格进行,可以成本价格转让股权,甚至无偿转让股权。但是,上述两种转让都有例外,即公司的其他股东须有优先购买权。
据悉,2018年03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此次修改将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法院系统”,重点监督“生效法律文书是否得到正确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