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体育场馆能盈利吗?
近期,河北某县居民在营业性的体育场馆打球,被强制收取高额费用,甚至每小时高达100元的罚款的事件引发了社会关注。事件经过:1月15日上午11时许,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市民在县城内的一家营业性网球场打球时,被该县某局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以“居民擅自闯入了公共土地,损坏了公共财产”为由,“依法”要求缴纳20元每小时,即一天最高600元,一小时最高100元的罚款。经媒体曝光后才得以放行。该县城的不少居民称,该县大大小小的网球场有十多个,收费的只有这一个。而该网球场老板则表示:“这里每周一到周五对外营业,但周六和周日都因被县里的单位包了下来。”
网球场事件仅仅是该县文体行业“一言难尽”。在另一则2014年的网络视频“曲周县违规撤并中小学校体育器材”中,某乡镇的几名小学生在体育课上使用排球时,被体育器材仓库管理人员以“排球不按标准尺寸”为由,强行没收了这些学生的排球。而这些学生使用的排球既没有破洞,而且规格、颜色均符合标准,学生们的身高体重也均在正常范围内。
体育是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的重要表现。体育是进行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是学校教育必不可少的重要教学方式。2012年8月,《学校体育工作暂行规定》再次强调:“保证中小学生每天有1小时的在校体育活动。”然而,就在我们认真实施素质教育,大力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时,却出现了曲周县“网球门”和“排球门”这样“违规撤并中小学校体育器材”的事件。而且,同样的事还发生在其他一些地方的中小学校园,河北省邯郸市广泰中学、广西桂平市思谊中学等地都曾出现过体育设施被撤并的事件。
公共体育场地、器材属于公共财产。它与政府在居民住房、供水、供电、教育、医疗、文化、娱乐、交通运输等方面所提供的公共设施一样,是保障居民最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重要内容,理应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体育需要。对以盈利为目的的私人娱乐场所,应坚决以法律或规定予以约束、管制。
但即使是为了提高社会效益而以公益为目的的体育场馆,其成本支出和收入获取也不可完全忽略。若完全“只赔不挣”,那么场馆经营者的资金永远难以及时得到补充,甚至可能引来拖欠工资、企业关门等连锁反应,对社会造成更大的不安定因素。
其实,在经营中,一些体育场馆完全可以根据自身的场地条件、经营状况,以及考虑当地实际情况和人们的消费水平等多种因素,对进场人员进行适当的收费。当然,针对不同的消费人群,收费价格也应该有高有低,符合不同群众的消费能力和消费期望。而对于一些社会福利性较强的体育场馆,更是可以实行“低偿服务”,既满足了群众健身需求,又调动了场馆运营者的积极性,提高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