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几年可以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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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银行贷款无法偿还的,具体达到以下几种情况时可以核销:一、当贷款逾期两年以上无法收回的;二、涉及刑事案件的无法偿还的;三、经法院进行强制执行,借款人没有偿还能力的。

但是需要债务人提供相关的证据以证明该笔借款确实无法进行偿还的,经银行的审核同意才可以将无法偿还的贷款核销。《贷款通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贷款通则》第二十二条贷款人的权利:

(一)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 (二)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贷款期限长短; (三)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

(四)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帐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五)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六)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可依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贷款人的义务:

(一)应当公布所经营的贷款的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 (二)应当公开贷款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 (三)贷款人应当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及时答复贷与不贷。中长期贷款应当由董事会或者其它决策机构决议; (四)应当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对依法查询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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