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南京路发生了什么?
1. 首先,在视频中可以看到,女子被拉拽的过程中衣服有异常松动,之后露出白色上衣。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即使不能认定该男子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至少构成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属治安处罚范畴,应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2. 关于是否构成刑事犯罪,需要判断该男子的行为是否具有强奸的犯罪意图。 从视频上看,男子突然用手拉扯女子的衣物,并在女子挣扎的情况下,继续用力拖拽,其犯罪行为具有较强危险性,足以危及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可以认定其具有强奸的犯罪意图。 刑法中对于强奸罪的规定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由此界定本罪的成立条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奸淫;二是利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
3. 最后,关于如何认定强奸未遂,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 “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未遂’,除犯罪中止以外,应当同时具备‘犯罪既遂’所有要件,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可以作为判断具体案件情节轻重的标准” 所以本案中的犯罪未遂成立条件除了符合强奸罪的成立条件之外,还应当具备“犯罪中止”的全部条件,但是“罪责刑相适应”可以作为判断具体案件情节轻重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