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广西产假多少天?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女联合会联合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下发《关于建立生育保险和计划生育家庭生育津贴制度的通知》,从今年5月1日起,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从之前的单位缴费工资的30%提高到规定的缴费基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90%;同时,在实行计划生育的计划生育手术中,包括取环、绝育及复通手术在内的费用,也纳入了报销范围并按实际费用支付。 《通知》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职工破产等群体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正常缴纳医保费后,可享受该政策,但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必须是法定劳动年龄以内。
据介绍,目前,全国大多数省市的生育津贴均按照所在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列来支付。 如北京规定,女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一月份工资总额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其中产假天数指的是产前休假15天加上产后哺乳假60天,即85天。 而广西此次调整之后,对于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只要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即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待遇,而不再受到是否“晚婚”、是否“晚育”以及是否“独生子女”的限制,享受时间也从之前的100天调整为120天。 对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而言,其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药费、治疗费、住院费以及采取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的费用,除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外,均属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