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可以休几天?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四条 每年除夕至正月十五,法定节假日延长至春节假期后的第一个周日。 第五条 不安排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必须补休。不能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第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40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200%的加班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折算并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休假制度,保证职工的休息权利得以实现。 对违反休假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上级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