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如何办理招工手续?
一、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通过用人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办《招聘登记表》等人事手续,或者将招聘人员信息经网络报送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招聘平台。对于不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携带相关材料前往当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委托申报事宜。
二、单位录用职工后应当自用人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填报相应的电子信息表格,提供以下材料: (一)劳动合同; (二)招聘录用通知书; (三)聘用文件或其他能够证明聘用关系的证明材料。 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的同时还须提供下列材料: (四)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正本验原件);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正本验原件);(注:若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用人员的,还应出具该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劳务派遣许可证复印件) (六)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以及加盖公章的用人单位的委托书。
1.企业办理用工登记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3)《北京市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一式两份;
(4)《劳动合同书》复印件
(5)新招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复印件、1寸免冠照片两张;
(6)员工工资表(有上月员工签字确认的工资发放花名册复印件)及银行代发工资凭证复印件;
(7)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等相关证件。
2.事业单位办理用工登记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2))上级批文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复印件;
(4))拟聘人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5))拟聘人员毕业证书复印件;
(6)拟聘人员档案转递通知单复印件;
(7)拟聘人员的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其他岗位需要的证书复印件;
(8)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等相关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