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转让怎么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三条规定,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股票、股权)让与他人,并收取款项的行为。 第七条规定,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发生的下列情形不属于税收法定事项,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股东减持股份;
(二)非上市公司投资者减持其投资的企业股份;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首发限售股解禁;
(四)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所持股份的限售解除;
(五)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购买的股票。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企业发生“股东减持股份”的情形,属于应税行为,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票发行公司债券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4]245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个人持有股票达到一定期限后卖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个人持有的股票在买入后又卖出或中途丢失,则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第一条第(九)项规定了需要缴纳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其他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项也列明了“其他所得”的具体内容,其中包括“财产转让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所列13%税率的项目中也包括了“销售货物”和“取得其他应税收入”。个人因“股东减持股份”取得的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