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处理员工离职股份?
1. 首先,公司应该明确该股票期权是员工奖励还是员工福利,因为涉及不同情况的处理: 如果是员工的奖励,则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这一信息在聘用文件中明确列示并告知劳动者;同时,由于这些权益是与劳动法的效力平行存在的,只要员工履行了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企业就应兑现承诺。 如果这些股权激励属于员工的福利,法律上就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范畴,单位可以单方面决定给或者不给以及如何给、给多少等。
2. 如果该激励计划已经通过股东大会决议,那么公司的做法就是违法的了,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根据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具体方案,确定具体的补偿办法。 但考虑到实际中的复杂性,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分析。
3. 因为是员工主动提出辞职的,所以不存在“因劳动合同终止致使股东大会决议作废”的可能,公司应当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和相应的补偿事宜。
4. 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值得探讨——即公司在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以劳动者自动离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必然导致股权变更生效呢?答案是否定的!依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所以,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员工存在自动离职的情形下,基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缺乏合理性,很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如此势必造成公司既丧失追究员工违约责任的权利又失去申请撤销股东会决议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