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基金是公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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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说明,对于“是否属于商事组织”这个问题,目前理论界与实务届争议比较大。 有限合伙企业是一种特殊的商事主体,因为它同时具备“人”与“财”的特征——合伙人作为“人”的因素,而财产作为“财”的因素。 因此有学者认为,将有限合伙企业与公司一起作为商法的调整对象(即商事主体)符合私法自治原则;也有学者认为应当区分对待,仅将合伙企业列为商法调整的范畴之一。

2.其次分析,从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来看,它至少包含了设立、增资、变更、解散等过程,涉及到登记机关的审查,以及相应的行政程序。有限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又有两层,分别是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关系,以及合伙人之间关系。这些程序和关系都体现出一定的“公共性”,所以有限合伙企业被归类为商事主体似乎更恰当一些…… 但是! 如果像某些观点所说的,只承认公司等少数特定主体属于商事主体,那么就会遇到这样的问题:例如,我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并从事经营活动,然后又设立了一个乙有限合伙企业,并且把全部资产投入到乙有限合伙企业中,由乙有限合伙企业对甲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债务人(也就是债权人)可以要求我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呢?难道是我多此一举,设立乙有限合伙企业这个形式上的商事主体没有任何意义,因为我最终要承担的仍然是自然人民事责任么?这是不太合理的。 所以从这个角度看,说有限合伙企业属于商事主体似乎也讲得通…… 总之,我认为这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没有统一答案,就看怎么理解了。

万俟睿伟万俟睿伟优质答主

有限合伙基金并不是公司,而是一种公司类型。它兼有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的优点,专业管理人(普通合伙人)从事专业的管理,投资者以出资额(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可以享受公司制在资金运用中的优势,同时由于有限合伙人并不参与经营管理,而由专业的管理人进行经营管理,也避免了在公司制中由投资人作为股东可能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

通常的股权投资基金模式有公司制基金、合伙制基金、契约制基金三种组织形式,而合伙制基金又分为普通合伙基金与有限合伙基金。在合伙种基金,普通合伙人对于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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