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纺股份为什么造假?
谢邀 首先,需要明确一点事实,就是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属于比较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只违法并不构成犯罪,也不应该判处刑罚。所以,对上市公司的罚款是证券监管机构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金额,而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就比较轻了,最多行政拘留15日以内。当然,如果虚假陈述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如投资者因此投资失败)那么可能涉及民事赔偿的责任,但是,这里追究的是欺诈市场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并不是对虚假陈述的惩罚性赔偿。
其次,分析南纺股份的具体情况。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利用虚假陈述进行欺诈的交易案例。具体而言,南纺股份在2014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以及后期披露的公告中虚假陈述,即通过篡改会计账目方式将亏损变为盈利,并将这一数据持续对外披露。这种通过虚假陈述调节利润的方法可以说比较“低级”,因为只要进行审计就会发现。然而令人不解的是,当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竟然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了但是没有如实出具报告。这就导致其交易的行为被承认,进而获得巨额的经济利益。
第三,从司法实务来看,由于证券市场属于高度抽象的市场,因而对于投资者的交易损失如何认定一直是个难题。目前,理论上对此问题主要有三种处理模式:
(一)推定所有投资者均知道相关信息;
(二)推定所有投资者在交易时不知道相关信息;
(三)结合个案综合评判。 本案就属于第三种情形,即需要结合个案来综合判断交易是否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