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需要领养孩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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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收养法关于收养人,无论是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还是收养亲属关系 minor亲属(指三代以内血亲的 minor亲属或者配偶的 minor子女)的公民(注意这里使用“公民”,而不是“孤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无子女。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这是因为收养制度的设立是为了鼓励、帮助无子女的公民实现当父母的愿望,也是对孤儿、弃婴、残疾儿童等未成年人的救助和保护。因此,如果收养人本人有子女,就无须适用收养制度,而有子女的人收养与有子女的人收养在法律后果上也有许多不同之处。另外,外国人依照《收养法》收养中国的子女,无子女限制被解除,可以收养非自己亲生的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正常的身体条件能够履行抚养义务,同时也有足够的经济条件,保证被收养人能够正常生活和学习。由于未成年人尚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需要依靠抚养人提供衣、食、住、行、教育等方面必要的条件,所以,收养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经济条件和人格、道德规范,这是一条极为重要的收养人条件。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是指精神疾病和重大传染病。“精神疾病”包括重性精神病和精神发育迟缓。重性精神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偏执性精神病、其他精神病。“精神发育迟缓”主要包括:重度和中度的精神发育迟缓。患有这些疾病的公民,应当认为是“无行为能力的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无行为能力的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也不能收养人。所谓“重大传染病”主要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乙类、丙类中的有些传染病,如病毒性肝炎、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麻风、流行性出血热、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4、年满30周岁。规定“收养人应当年满30岁”是主要基于被收养人是未成年人,为更有利于保护其身心健康,收养人应当达到一定的年龄,具有一定的生活经验,该年龄不宜过轻。考虑到子女是父母中年以后的快乐,从保护未成年人和收养人的权益考虑,参照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确定收养人收养时年满30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这是对特殊收养的限制规定,其原因在于防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利用收养他人女性未成年人达到奸淫或其他非法目的,保护被收养人的身心健康发展。被收养人是指“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之所以做这样的限制,主要是我国实施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对收养子女的人数不做限制不符合我国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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