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罚款湖北能交吗?
不能,只能在上海处理。 原因是这样。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期限催告其限期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可以扣留机动车或者扣押证件,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款及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数额不得超出违法所得或处罚款的数额。 这里就涉及到如何确定“逾期未履行”的问题了。
按照常理来说,所谓的“逾期未履行”是指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起诉,并且未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 但现在上海和湖北两个地方政府之间出现了纠纷,那么就需要重新界定“逾期未履行”。因为如果仍然适用上述规定,则势必导致一方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对方政府因纠纷未消除而拒绝接收车辆或者退还保证金的情况发生,进而使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无法予以实施。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7〕10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精神,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相关规定,此次疫情的防治可被认为是不可抗力,在具体案件中,需要综合考虑疫情等因素来判定涉案交通违法是否处于“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法定追缴期限内”,以及是否在“合理期间”要求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
以一个简单的例子说明这一点——如果某地在A时间段发布禁令,禁止车辆行驶,此时B时间段该地区又撤销该禁令,允许车辆通行。那么,之前违反禁行令的车辆在C时间段接受处理,显然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形,即不可据此采取扣留车辆、扣证、强制报废等行政处罚措施。 但是,如果违法行为人不听从劝导,继续驾驶车辆行驶在被禁行的道路上,则属于主观故意违法,应予严厉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