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法人贷款受影响吗?
先放结果,答案是:会受到影响。 原因如下: 根据《公司法》第63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57条规定: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 股东借款给公司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只要符合上述条款的规定,就是合法的。但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股东直接借支款项给公司使用与通过第三方借支款给公司使用有着不同的法律特征,前者是后者的特例,后者是为了减少股东与公司的财务费用而进行的资金合理安排。当股东不能按时还本付息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归还款项并可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并非借贷关系,而是一种资本关系。如果股东以货币或实物出资后,则既不是对公司资产的借款,也不是对股东个人的借款。无论股东还是公司都无须支付利息或者违约金。当然,在特殊情况之下,为了维护交易安全,鼓励资本流动,个别地区(如浙江)部分法院会判决股东支付一定比例的资金占用费(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综上,若投资者作为股东以其个人名义向公司出借资金,且该行为属于“股东会决议”允许的范围,同时也不存在其他无效情形下,该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