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性幼儿园怎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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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其中设立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的,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关于高等学校设置的有关规定。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具体程序,按照《浙江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相关规定要求执行,主要内容如下:

(一)举办者应向学校所在区县(市)教育、人力社保部门提交《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立申请表》及《营利性民办学校准入条件审核告知承诺书》。举办者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举办者就申请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基本条件的符合性作出书面承诺,书面承诺内容作为审批部门核定申请事项是否予以准予设立的主要依据。教育、人力社保部门对申请事项的基本条件予以形式审查,经形式审查通过的,应当以公开办事指南的形式告知举办者验收时相关审查内容和期限等。举办者以告知承诺方式进行申请的,应当提交符合审批部门规定要求的格式文本。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有效授权委托书。

(三)形式审查、承诺通过后,举办者同时提交申办报告,申办报告要载明学校的名称、地址、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法定代表人、学校章程、学校资产来源、数额、性质等,由审批机关颁发办学许可证等。

(四)教育、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举办者出具《开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筹设通知书》,筹设期为一年。申办者应在筹设期内完成学校条件和承诺内容的筹备,并向审批机关提交《开办营利性民办学校验收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教育、人力社保部门在收到举办者验收申请后应当通过书面审查和实地检查对举办者承诺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在规定期限内审核通过的,换发注明有效期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审核未通过的,书面通知申办者未达到承诺的内容和要求,终止审批程序。申办者在筹设期内未申请验收、未在筹设期内提交符合承诺的材料和要求,视为筹设终止,终止审批程序。

(五)举办者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到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设立登记,经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后,营利性民办学校方可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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