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强制退出股份?
1.公司股权的取得
2001年《公司法》修改之前,在公司设立时,股东必须足额交纳股款;《公司法》修改之后,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比如设立时的法定资本制转变为授权资本制)或者章程作出其他约定,股东不以出资为对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限制。因此只要不是虚假出资,就算只缴纳了部分股款而不足额缴纳的,也不以未缴足部分的金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且没有其他股东的话就不存在“不缴纳股款”的问题了。 由此产生的结果就是:只要不是虚假出资,即使部分股东没有实际缴纳股款,也不会导致该股东丧失股东资格。
2.公司股权的转让 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形,则无论是否缴纳全部股款,转让股权的股东都可以要求公司将股权转让给受让股东,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但是,如果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令人未履行全部出资义务的,权利不能得到支持! 这里区分的是受让人的主观状态,如果受让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转让人未尽出资义务仍然与其交易的,就认定受让人有过错,其诉求就不应获得支持。因为对于未尽出资义务的行为,根据合同法原理,属于可撤销行为,受让人对此也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合同并要求返还财产。
3.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在实务中,不少创业者为了快速成立公司,往往采取认缴的方式,这样既不用实缴资,也能很快成立企业。但是,这样的做法是有风险的——在需要增资时却无力缴纳。此时,就可能面临债权人主张全数退还增资款的危险。为了避免出现这种局面,可以在注册资本认缴期限届满前,依法进行减资,以此实现“提前退出”的目的。但这种方式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比如在程序上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抽逃资金等情形就会影响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