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如何计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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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个人觉得,如果仅仅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看问题,那么这个问题就没有太多讨论的价值了——会计准则里面已经对各项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比如,对于投资性房地产,在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时,其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该计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所以,按照准则来执行就可以了。 但是,正如 @王守崑先生所说,企业做账不可能完全按准则来执行的。实际上,在现实中,很多并不合规但有效的做法被广泛使用着。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或许更有意义一点。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下,公司制企业的本质是什么。公司制企业,本质上是一种契约,是股东 (Capital Source) 和管理者(Managerial Agency Problem)之间的一种契约。股东出钱,管理者出力,双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享受相应的权利。 对于大多数的企业来说,股东出资并获取回报的主要形式就是分红( dividend )和转让股份所实现的资本利得( capital gain)。从整个契约的关系上来看,股东投入的资金其实就应该是作为“成本”,而管理层所做的决策以及由此产生的收益就应该属于股东们所期望的“报酬”。所以,财务报告就应该如实反映这笔钱是怎么来的,以及是如何使用的。

然而,现实总是不尽如人意。很多时候,股东们的钱并不是直接投入到企业经营当中去的,而是先交给了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负责放贷给企业。这时候,就会出现一个“渠道损失”(Channel Loss)的问题。即,从股东的角度看,他(她)们似乎确实向企业“投入”了资金,但实际上这部分资金并没有真正进入企业的经营流程中。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看,这显然是违反准则的,因为贷方的“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科目并不能真实反映资金的流向。为了实现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就必须找到一种办法将这笔“渠道损失”的费用归集起来,计入企业的成本。

在这里,我们可以引入一个概念——“名义余额”(Nominal Balance)。名义余额是指,即使没有实际的资金流入,但为了会计核算的需要,也必须假定这些账户有了实际的金额。就是将这个“渠道损失”记入到一个虚增的账户里,用借记的方法入账,使得该账户有“名义余额”。

那怎么找出这一笔需要记入成本的“渠道损失”呢?一般来说,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是,将资产负债表的所有项目都过一遍,然后找到那些资产项目的年初数与年末数的差额,也就是那些变化额较大的资产项目,将这些项目中的流动资产部分的金额除以360,就得到了每天需要记录的“名义余额”;第二种方法是将损益表的所有项目都过一遍,然后找到那些在利润表中体现为负值的减项,也就是那些亏损的项目,将这些项目的金额加上至本年累计数即可得到“名义余额”。

当然,采用哪种方法来找出“名义余额”并无一定之规,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不过,无论采用上述哪一种方法,都需要注意一个问题:必须确保所有负债类科目的初末数字是一致的,否则就会形成账务处理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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