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企业的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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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以下简称“36号”)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1.该方的权益由另一方能施加重大影响;或者拥有另一方半数以上权益的投资者;

2.该方的资产受另一方能施加重大影响的管理方所实际控制;

3.对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共同控制权的股东或合营企业;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一般认定两者为关联方,需要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合并报表。

实践中,判断是否属于企业的关联方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企业和其他单位的下列关系可能构成关联方关系:

1.直接或间接拥有另一方50%以上股权;

2.直接或间接拥有另一方半数以上投票权;

3.由同一业主或存在夫妻身份的其他亲属关系的人直接或间接拥有另一方一半以上的股权;

4.直接或间接拥有另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管理层成员席位。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般可以认为具有上述关系:

(二)下列情况虽然属于关联方关系,但无需纳入合并范围:

1.一方仅能对另一方实施少量、偶然性、非实质性资助;

2.一方作为小股东参与另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不享有控制权,而且这种参与并未使双方实质上形成相互控制的关联方关系;

3.尽管一方对另一方的财务和投资决策具有显著的影响,并且这种影响可以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在短期内得以消除,然而由于这种影响是短期性的且处于被动态,可以不予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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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可比性原则,为了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比较分析,新准则在新《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对企业存在的关联方及其披露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即在企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和施加重大影响时,存在关联方关系,同时列示了通常情况下存在的关联方关系,以及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关联方关系。

实际工作中,判断是否属于关联方关系,应紧紧把握好“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这个标准,具体可以按照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判断:

1、属于同受一方或多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不同企业之间,构成关联方关系。

2、同为国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构成关联方关系,原因很简单,那就是国家作为“所有人”并不能对所有的“属于国家控制的企业”都能够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

3、存在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各方与其联营企业,以及合营企业之间,构成关联方关系。这里强调的是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是“各方”而不是“国家”,因此,国家控制的企业与企业集团内其他所属单位之间,由于后者受国家控制的企业能够施加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因此,它们之间也构成关联方关系。

4、受同一方控制的合营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方或相同多方控制的联营企业之间,互相也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5、存在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各方与受其控制的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属于关联方。

6、企业与其仅发生日常性和金额不重大交易的“主要供应商、客户和经营者”之间,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7、企业与“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及联营企业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联营企业”之间,由于投资方对这些远缘的企业都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能力,因此,彼此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8、企业与其同受共同纲领或协议等而受第三方控制的两方或多方之间,由于不能按照合同或纲领受另一方的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因此也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9、“仅仅同受地域要求、行政管理要求等影响,而并不享有共同控制”的两方或多方之间,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要求,企业与上述之外的,存在足以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决策的两方或多方之间,构成关联方关系。这种规定可以防止部分企业利用制度安排,刻意使自己规避新准则中规定的“关联方”关系,从而转移利润,使得会计信息虚假、失真问题得不到有效制止。例如,甲企业拥有乙企业的60%的表决权资本,是乙企业的母公司,而A企业与甲企业签订了协议,按协议的内容分析,A企业能够对甲企业施加重大影响但没有达到控制和共同控制的标准。尽管按照新准则的规定,A企业与乙企业的属于关联方关系,但是A企业可以通过一些制度安排,将对乙企业“施加重大影响”进行掩盖,而根据新准则规定的精神,这种情况下,实际工作仍应将A与乙企业和B与乙企业之间看成是存在关联方关系的,即A与乙企业之间存在着足以影响他们生产经营决策的其他各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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